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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公告(三)
发布时间:2022-03-24 18:51:35 文章来源:绍兴食堂承包


编号

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有关责任人

严重失信行为

处罚/处理情况

公布时间

备注

1

上海狄咖龙饮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299-2

王长委

王长委,男,公民身份证号:341127********3812

在“段式龙虾”小龙虾汤料和用于加工小龙虾的原料中添加罂粟壳供应给消费者

行政处罚:吊销该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罚款50000元、没收“小龙虾汤料”50公斤。

五年(2013.8.7-2018.8.6)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第2320130235

2

上海豪贺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沪南公路34491319321323327室)

张军

张军,男,公民身份证号:320624********2752

经营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新西兰羔羊肉卷、羊肉卷。

行政处罚:吊销该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罚款70000元、没收剩余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113.8公斤。

五年(2013.8.2-2018.8.1)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第2320132715

3

上海树洲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和路9965902室)

谢树洲

谢树洲,男,公民身份证号:330327********003X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刑事处罚:谢树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两年(2012.12.20-2014.12.19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2)闸刑初字第1402

4

/

王飞

王飞,男,公民身份证号:130637********1210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刑事处罚:王飞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两年(2012.12.20-2014.12.19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2)闸刑初字第1402

5

/

谢树涌

谢树涌,男,公民身份证号:330327********0058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刑事处罚:谢树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两年(2012.12.20-2014.12.19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2)闸刑初字第1402

6

上海市长宁区阳食品商店

谢树波(实际经营者)

谢树波,男,公民身份证号:330327********0016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刑事处罚:谢树波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两年(2012.12.20-2014.12.19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2)闸刑初字第1402

7

上海燕瑞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古羊路300-11号)

马蕾

马蕾,女,公民身份证号:310106********0829

将回收的餐厨废弃物中油脂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菜肴后供应。

行政处罚:吊销该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收查扣的餐厨废弃油脂、罚款1229029.30元、没收违法所得122902.93元。

五年(2013.9.24-2018.9.23)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第2320130310

   

  附: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一、上海狄咖龙饮餐饮有限公司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经营食品案

  2013年6月12日,“12331”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接举报,反映位于徐汇区桂平路299号-2的“段氏龙虾”汤料里有罂粟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于2013年6月14日查封该店龙虾汤料50余公斤和0.24斤粉末。经现场使用吗啡速测卡对汤料和粉末(用于制售汤料)进行快检,结果均呈阳性。采样送实验室检测后,结果显示“小龙虾汤料”中检出“罂粟碱”含量29.6μg/kg,“那可丁”含量84.1μg/kg,“蒂巴因”未检出;“用于加工小龙虾的粉末原料”中检出“罂粟碱”含量184742μg/kg,“那可丁”含量309158μg/kg,“蒂巴因”含量10485μg/kg。徐汇分局对该店上述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罚款伍万元,有关责任人员王长委5年内(2013.8.7-2018.8.6)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上海豪贺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3年4月12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分局接媒体记者的举报信息,反映周浦万达某餐饮单位存在使用假羊肉的情况,浦东分局立即派员随记者一同前往现场检查。经查,上海豪贺餐饮有限公司从个体工商户胡二梅处购进的新西兰羔羊肉卷(菜单名称:极品羔羊肉)、羊肉卷(菜单名称:钻石羔羊肉)、五花肉(猪肉)、肥牛肉等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或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购进的鑫宏旭牌精品火锅涮肉卷(羊肉卷)及鑫宏旭牌羔羊腹肉板(羊肉板)外包装上未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对剩余的113.8公斤问题肉制品进行了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检验,新西兰羔羊肉卷、羊肉卷内检出掺假掺杂成分。浦东分局对该公司经营上述五花肉、肥牛肉、火锅涮肉卷等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剩余违法经营的肉制品113.8公斤,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经营新西兰羔羊肉卷、羊肉卷等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综上,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肉制品113.8公斤,罚款人民币七万元整,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关责任人员张军5年内(2013.8.2-2018.8.1)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谢树洲、谢树波、谢树涌、王飞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

  2011年9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在查办一起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件时,发现谢树洲等人经营非法保健食品的相关线索。经缜密排摸调查,食药监闸北分局执法人员基本掌握了谢树洲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违法事实和经营规律。2012年6月至7月期间,食药监闸北分局联合公安闸北分局,对涉案的门店、仓库、网络销售点、下游销售商等场所实施突击检查,现场扣押涉嫌违法保健食品256个品种500余箱。经法定机构检测,送检的产品中有60个品种检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和违法添加的药物成分“酚酞”,属于有毒、有害食品。鉴于该案涉案产品品种较多、货值金额较大、违法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药监闸北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谢树洲自2012年2月以来,明知一些减肥类保健食品中存在西布曲明、酚酞等有毒有害成分、国家已明令禁止销售,仍通过其位于维韩保健品市场的铺位对外销售给谢树波、谢树涌、王飞等人。同时,将一些明令禁止销售的高纯度左旋肉碱等减肥类保健食品存放在谢树波位于仙霞路的暂住处,当有客户需要时,由谢树洲通知谢树波为其发货给客户。谢树波、谢树涌自2012年3月以来,明知一些减肥类保健食品中存在西布曲明、酚酞等有毒有害成分、国家已明令禁止销售,仍从谢树洲处购进此类产品并分别在位于长宁区和普陀区的门店各自对外进行销售。王飞自2012年2月以来,明知所销售的减肥类产品有问题、曾被淘宝网强行下架,仍通过网络或至维韩保健品市场谢树洲处低价购进左旋肉碱等减肥类产品,并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对上述四人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2)闸刑初字第1402号):谢树洲、谢树波、谢树涌、王飞各自或结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谢树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谢树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谢树涌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王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四、上海燕瑞餐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宁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古羊路300-11号的上海燕瑞餐饮有限公司有重复使用回收餐厨垃圾中废油的情况。长宁分局于2013年8月7日对该公司实施调查。经查,该公司在2013年3月至8月(案发前)期间,利用回收餐厨废弃物中的废弃油脂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重庆毛血旺”和“麻辣美蛙仔”等菜肴供应。长宁分局于9月24日对该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收查扣的餐厨废弃油脂、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2902.93元、罚款人民币1229029.3元的行政处罚,有关责任人员马蕾5年内(2013.9.24-2018.9.23)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